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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
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买给出价最高的人。拍卖品价格是不固定的,必须要有二个以上的买主,要有竞争,价高者得,没有这三个条件的不能称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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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当事人: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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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
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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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
又称"估价",指拍卖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拍卖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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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底价:
又称"保留价",指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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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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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费用:
指拍卖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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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样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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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拍卖和不动产拍卖:
动产拍卖是指以动产为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不动产是指以不动产为拍卖标的物的拍卖。
1、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动产是指能移动但不会减少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品,而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移动后会减少、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80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29条规定:“本法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二者的成交标志不同。动产拍卖一般以拍定物的即时取得并实际占有之转移为形式;而不动产拍卖成交一般以拍定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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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底价和无底价拍卖:
有底价拍卖会是指拍卖前设立最低售价或保留价的拍卖。无底价拍卖会是指拍卖前不设立最低售价或保留价的拍卖。底价和保留价、最低售价是一回事。
1、二者的成交条件不同。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竞价必须等于或高于底价才能成交;而在无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竞价一经产生就可以成交。
2、二者的适应对象不同。有底价拍卖通常用于价值高的标的物(如不动产财产权利拍卖、强制拍卖);而无底价拍卖通常用于价值低的标的物拍卖(如动产拍卖、任意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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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式拍卖和非密封式拍卖:
密封式拍卖亦称“密封递价拍卖”或“投标式拍卖”。是反映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物相关情况及拍卖条件,其中又有公开底价和不公开底价两种形式,但竞买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竞价放入密封标单交拍卖人(邮递或亲送),再由拍卖人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开标,择优选取中标者(公布底价与否与密封无关)。非密封式拍卖是指普通拍卖,即公开形式的拍卖。
1、二者的竞买环境不同。在密封式拍卖中,没有拍卖会的组织形式,公开性不够;而在非密封式拍卖中,有拍卖会的组织形式,竞买人之间面对面竞争,公开性较强。
2、二者的竞买条件不同。在密封式拍卖中,竞买人通常只有一次竞价机会,不能根据拍卖过程中的变化而及时调整竞买决策,可选择性不强;而非密封式拍卖则反之。
3、二者的竞买结果不同。在密封式拍卖中,拍卖人在一定条件下,既可以当众开标,也可以秘密开相当规模,若属后者,则透明度不够,易产生暗箱操作;而非密封式拍卖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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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如公民或组织)根据本身意愿将其所有或占有的特定标的物进行的拍卖。
1、二者的主体和性质不同。强制拍卖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机关,拍卖属于国家行为,是一种强制执行行为;而任意拍卖的主体双方均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拍卖属于民事行为,是一种自愿行为。
2、二者的原则和目的不同。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原则,拍卖目的在于清偿债务,而任意拍卖执行财产流转中公开合理的原则,拍卖目的在于换价;并非与清偿债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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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需要重新刊登《拍卖公告》?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进行拍卖活动,只要按期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公告义务,完成了法定的要式行为。拍卖时间和地点的变更仅为同一项拍卖行为的延续,法律并不要求拍卖人新拍卖时间和地点的变更再另行发布拍卖公告。另外,拍卖时间和地点的变更并不影响或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利益。综上所述,恢复中止了的拍卖无需重新刊登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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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拍卖时,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的拍卖会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拍卖法》第三条规定,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的拍卖全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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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卖公告期间应如何计算?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日之前发布拍卖公告,应以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7日前”发布,就是指含拍卖日共8日,“10日前”发布,就是指含拍卖日共11日,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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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否向竞买人收取报名费?
《拍卖法》对拍卖会报名费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既没有规定可以向竞买人收取报名费,也没有规定不能向竞买人收取报名费。实践中,国内国外一些拍卖企业根据拍卖会规模和前期投入情况,出于保护相关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考虑,有向竞买人收取报名费或资料费的先例。至于拍卖企业能否向竞买人收取报名费,应当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请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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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同一场拍卖会,在最初出现过竞价但未能成交的拍卖标的物,放置在后面再次竞价,是否属于二次拍卖?
以上情况,不应该属于二次拍卖,应当仍然是同一场拍卖会的第二次叫价过程。二次拍卖或者再拍卖应当指已经成交,但买受人反悔,再将该标的物重新拍卖的行为。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至于在同一场拍卖会中,如何叫价,有几次叫价,应当由拍卖师根据拍卖现场情况加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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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拍卖公司按委托方现场重新确定的保留价继续拍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关于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只有《拍卖法》对此做了规定。《拍卖法》第28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这条规定明确了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谁做出和怎样做出。至于保留价确定的时间和委托人能否根据现场情况变更保留价,《拍卖法》没有做出具体限制。因此,委托人根据拍卖进行中的实际情况,现场变更保留价的行为没有违反《拍卖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拆违公告中已经公布了拍卖标的保留价,那么委托人现场变更保留价后,原来公告的拍卖会条件发生了变化,在新的条件下可能会有新的竞买人出现,应该重新发布公告并按《拍卖法》现定程序重新组织拍卖活动,以免引起异议。
为消除竞买人对拍卖人和委托人串通的猜疑,避免举办两次拍卖会导致的时间间隔,加速标的处置,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及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在国际国内拍卖实践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委托人现场变更的保留价进行拍卖,时常被拍卖人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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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拍卖现场竞价未达到保留价的两种情况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在拍卖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保留价都必须保密,是否保密应当视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当委托人提出需要对保留价保密时,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当委托人认为无需保密时,拍卖人可不再受其保密要求的限制。
第一种情况:《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里指的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始终没有达到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种情况:至于同一竞买人是否可以在自己应价的基础上进行加价,直至加到最高应价,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如果继续加价是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一应价就不违法。
《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这是法律赋予拍卖师的权力。这一主持权表现为拍卖师具有现场宣布拍卖开始、中止、变更和结束的权力。拍卖师在遇到与保留价相关的问题时,不具备确定权,但并不等于不具备与委托人协商的权力,拍卖师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向委托人进行征询的方法是可行的。因未达保留价,拍卖师应竞买人的要求,当场经委托人同意公布拍卖标的保留价并继续进行拍卖,在买受人继续应价并达到底价时,宣布拍卖成交的方法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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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拍卖会只有一个竞买人到场和多名竞买人到场但只有一人应价是否有别?
《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规定中,“公开”指向为拍卖程序的公开,“竞价”表示对价格的确定是在竞争中产生的。因此,在一场拍卖会中应当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才能满是“竞价”的需要。
至于竞买人在拍卖中竞价的方式及具体的应价方法,《拍卖法》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一场拍卖会中,只要竞买人的数字符合了竞价的要求,则无论哪位竞买人应价,哪位竞买人不应价,甚至于几位竞买人同时应价或者同时不应价,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拍卖现场只有一个竞买人应价并不违法,如果其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则可以落槌成交,其竞买人到可以成为买受人。其他竞买人没有举牌可以理解为其应价低于保留价或低于买受人的出价而未能加以表示。其行为并不能导致拍卖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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