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价格评估鉴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AnHui Price Authenticate Appraisal society
英文缩写:APAAS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安徽省价格评估鉴证协会是由本省辖区内的经济鉴证类中介评估机构和从事价格评估鉴证研究、教学单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旧机动车估价师以及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自愿结成的促进评估鉴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组织全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及有关人员,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为维护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自律,为提高价格评估鉴证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物价局,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14号东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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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价格评估鉴证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承办省物价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执行案件中由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作出的有争议的评估鉴定结论进行咨询、论证和复核。
(三)制定全省价格评估鉴证工作发展纲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执业准则、规则及职业道德守则,指导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和人员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及组织联络工作;
(五)举办有关价格评估鉴证、价格管理等专题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教育,提高评估鉴证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研究介绍国内外价格评估鉴证理论、政策和实践情况。组织开展有关评估鉴证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省内外评估鉴证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我省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与国际接轨;
(七)编辑出版《协会工作通讯》宣传价格评估鉴证理论政策和法规,搜集、整理评估鉴证信息资料和经验,指导会员更好地开展评估鉴证工作。
(八)发展会员,搞好协会自身的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应由协会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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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全省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评估机构及其他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旧机动车估价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对评估鉴证有较丰富经验或对其理论有较深研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评估鉴证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在本会会刊上公告;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业务培训、考察调研、评比先进等;
(三)有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价格评估鉴证信息与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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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评估鉴证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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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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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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