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
评估复核联系程序
一、怎样申请进行评估复核
当事人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由司法机关委托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复核论证。申请单位或公民在申请复核时,应当提交《评估复核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交的《评估复核申请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公民申请时应当签名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二、怎样委托进行评估复核
司法机关在委托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复核论证时,应出具《评估复核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复核的事项及范围; 2、原评估报告、评估技术鉴定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3、标的物状况(应出示实物、图纸、照片及文字说明); 4、委托人联系方式;委托机关送交的《评估复核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评估复核意见书》,经司法机关认可后,该复核意见(结论)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物价局 皖高法[2003]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3]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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